簽訂“不轉讓協議”後違約承租人鋪面經營權被收回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李輝)胡某簽訂“不轉讓承諾協議”取得商鋪租賃經營權後,竟又違背約定,找下家徐某轉讓該鋪面賺取高額轉讓費。之後,徐某得知了胡某的違規行為,將胡某訴至法院。12月9日,記者獲悉,近日,城關區法院對該案一審作出判決,確認徐某與胡某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胡某退還徐某轉讓款18.5萬元;徐某將該商鋪交回第三人,由第三人將鋪面轉讓給徐某。
  2012年11月23日,胡某從第三人甘肅某有限公司處,抓閹取得蘭州市東部百貨城四樓一商鋪的租賃經營權。同時,胡某向第三人保證不轉讓和出租該商鋪,並向其繳納了7萬元的一次性經營權買斷費及1萬元的裝修款。2012年12月31日,胡某與徐某達成協議,將自己所承租的商鋪轉讓給徐某經營使用,收取了轉讓費26.5萬元。之後,徐某得知商鋪不能轉讓的情形後,遂向胡某提出異議,並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確認雙方關於轉讓東部百貨城四樓該商鋪的轉讓協議無效;胡某向徐某返還轉讓款26.5萬元及利息損失。審理中,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並提出判令解除申請人與胡某的租賃關係並返還上述商鋪的請求。
  經城關區法院主持調解後,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確認徐某與胡某於2012年12月31日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胡某在簽收調解書的同時退還徐某轉讓款18.5萬元,並解除與第三人關於東部百貨城四樓該商鋪的租賃關係;徐某在簽收調解書的同時將該商鋪交回第三人;第三人確認胡某向其交納的7萬元一次性經營權買斷費及1萬元裝修費的權利轉讓給徐某。
     (原標題:簽訂“不轉讓協議”後違約承租人鋪面經營權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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